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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依法治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3/28 0:00:00 已阅读:345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实行依法治校是民办中小学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和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也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需要。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者,应以依法治校为宗旨,联系实际,确立本校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在学校日常管理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最终形成学校管理层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治学的和谐局面。

一、民办中小学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在当前情况下,对民办中小学依法治校应当有以下基本要求:

1.学校管理体制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了董事会(理事会),有董事会(理事会)章程;设立了监事会,形成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理事会)运作正常,重大问题由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校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有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法建立了党团、工会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决策机制科学、民主、规范,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健全,分工合理,职责明晰,依法发挥相应的作用。

学校党政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在学校决策管理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

2.管理制度完善健全。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各项制度制定、审核、修改的程序明确、规范。

3.办学活动依法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良好的校风。学校教师、学生无严重违纪和刑事犯罪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良好。

4.教师权益得到保障。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奖惩考核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

5.学生权益得到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对学生进行的奖惩公平、公正。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安全保护机制完善,校园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6.民主管理机制健全。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实行校务公开,保证学生及其家长、教职员工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校内外监督机制完备,学生及其家长、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意见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得到及时有效反馈;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7.争议解决机制健全。建立和实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并综合运用申诉、信访、调解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内部的各种矛盾和争议,有效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8.法制教育得到落实。建立法制教育制度,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学校领导、教职工的法律学习形成制度,学生法制教育以课堂为主渠道,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经费“五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校领导、教职工、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学校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二、当前民办中小学依法治校中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落实不够。目前的民办中小学的法制建设表现为不系统、不全面。有的学校只是在某段时间对学校进行依法治理,其最终效果也不明显;有些学校制定的制度不全面,缺乏连续性。如近年来,民办中小学校辞退教师造成的纠纷事件日渐增多,教职工“五险一金”全面落实困难,工资不及时发放,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导致教师工作无安全感。

2.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民办中小学校都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但是真正落实却大打折扣,出现了不少有章不循、不按制度办事、违反规定的现象,使许多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

3.管理中有法不依。民办中小学校在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上,还较广泛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现象。虽然设立了董事会(理事会),有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但董事会(理事会)运作不正常,重大问题不是由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而是由董事长独断专行,校长无法依法依规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有的“强势”校长,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形同虚设,党、团、工会组织无法作为。有的民办中小学学校领导干部对依法治校重要性的认识明显不到位,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远没有形成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调处纠纷、维护权益的观念与习惯,管理中权大于法,有章不循,执法不严。

4.民主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很多民办中小学校虽然设立了董事会(理事会),但没有设立监事会;有的设立了监事会,董事长却拒绝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对学校内部重大事项,不召开校务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任凭董事长或校长自己一个人说了算,即使召开校务会也是“一言堂”,教职工代表大会也是走走过场。

5.法治教育流于形式。不少民办中小学法治教育基本上还是按照本本主义进行,不切实际。注重教职工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而忽视教职工的“师德”和法律法规学习,导致教职工法律意识不强,经常出现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少民办中小学教育管理者对法制管理缺乏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民办中小学依法治校应遵循的原则

从民办中小学的实际出发,依法治校应强调了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一是强化法治思想的原则。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学;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卫生合格证、税务登记证、校车准运证、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照齐全。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准确使用校名,严格按审批的层次、类别、范围办学;严格按照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自觉遵守招生政策;严格按照有关班额政策规定编排班级;征订渠道规范,使用正版教材。

二是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依据“分权、集约、高效、协同”的原则设置学校组织机构,其基本组织框架为“三会制”,即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行政委员会制度,实现董事会决策权,学校领导的行政权,党、团、工会和职代会群团参与权的分享和制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主持日常工作的工会组织依法参与民主监督与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行政委员会实行校长领导下的行政管理模式。

三是决策公开、科学的原则。学校应成立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在实际运行中的所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董事会负责的是学校发展宏观方向的决策)。校务委员会可采取无记名表决制等方式形成决策方案,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票,决策方能得到执行。涉及到人事、财务、资产、招生等专门性的问题,要由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且获得多数赞成时才能付诸实施,而不能由分管领导直接决定、随意行事。

四是有效监督管理的原则。民办中小学应通过制订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学校和师生权益;师生安全、医疗、保险走社会化之路等方式,自觉地把学校各项工作置于法律与教育法规监督之下,使学校既受法律约束,又受法律保护。同时完善民办中小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作者单位:周耀华,岳阳华夏教育集团监事会主任;唐建国,岳阳市教育局民教科副科长)

来源  湖南民办教育杂志

编辑  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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