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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2/1 0:00:00 已阅读:3141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南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英文名称:The Hunan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HNNEA。

第二条  本会为湖南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和民办教育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促进、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职能,积极探索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业务服务等活动,努力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促进全省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对本会的业务指导和资产监管。

第六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4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促进全体会员单位及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落实党建工作,做到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开展活动,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依法制定民办教育的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共同遵守,促进会员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诚信办学,防止损害民办教育整体形象的行为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会员学校的考核评比或争先创优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经验,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组织民办教育学术交流、经验交流和资源信息交流,促进民办学校的跨地区、跨国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研究、制定本行业分层分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行业规范标准,并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六)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本行业的相关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决策提供服务。

(七)为我省民办教育行业的发展表达利益诉求,指导会员单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我省民办教育群体与相关部门之间、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学校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九)为民办学校提供办学咨询服务、业务培训服务,促进会员单位民办教育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会刊为载体,传播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信息,为会员提供相互交流学习和对外宣传的平台。扩大本会的影响,打造本会的品牌。

(十)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咨询和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占比约10%)。

单位会员为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由该单位派出代表履行职责;代表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其本人代表资格自然取消,由其原代表的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替补。

单位会员主要是指:1.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民办本科高校、民办高职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小学和初中、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民办教育科技类机构(即利用网络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的)、民办早教和托管机构等;2.省内的相关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为:在本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民办教育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

(三)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进行资格终审;

(四)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办理入会登记手续,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和遵守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全体会议;遇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名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全体会长会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建议,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由驻会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驻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处理本会的相关事务;

(二)协助会长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会长授权,调研、收集本人所在区域的民办教育相关情况及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相关诉求;

(四)对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提出建议;

(五)处理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成员3名,由监事长1名、监事2名组成。监事会成员不能是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协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按照《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会费收取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由湖南省财政厅委托省教育厅对本会资产进行监管,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专项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通过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资产监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8年1月12日经本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于2018年1月12日经本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已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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