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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的坚守与变革
发布时间:2018/11/9 10:22:27 已阅读:250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我国一项重大制度改革,在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要根据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调适和创新。在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关键时期,社会各界应对民办教育坚守的基本原则和需要改变的重大领域形成共识。

无论政策如何变化,一些基本原则需要坚守并强化。一是办学方向和教育的目标没有改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条例》(送审稿)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没有改变。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从“有学上”向“上好学”转变,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成为教育发展的迫切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所以,今后民办教育的使命要更加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可选择的教育资源。三是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没有改变。《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抓紧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无论选择哪种办学类型,采取哪种经费筹措方式,只要是依法依规办教育,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不会变。

《民促法》和《条例》(送审稿)对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作出重大改变,进而深刻影响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格局。一是将形成泾渭分明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格局。长期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存在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同等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顽疾,部分民办学校存在浑水摸鱼和灰色地带现象,发展空间受限。实施分类管理后,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各得其所,形成了边界清晰的管理格局。二是从单边治理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在很长时间内,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呈现以举办者为中心的单边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虽然具有较高决策效率,但往往以科学性、公正性的降低为代价。新的《民促法》优化了民办学校的董事会结构,加强了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同时要求民办学校设立监事或监事会,这些措施将提高民办学校多元治理的色彩。三是建立差别化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民促法》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适用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则意味着将享受不同的政策。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差别化的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政策方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促法》及其《条例》(送审稿)的修订,本着支持与规范并举,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在坚持教育公益性、依法办学、立德树人的基础上,在民办教育角色定位、政府扶持与监管、法人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彰显了政府的智慧与担当。今后一段时间,政府新一轮的顶层设计和制度落实应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展开:一是提高基层制度创新能力,构建民办学校的制度治理体系,使政策落地、落细;二是加强办学监管,明晰制度边界,避免出现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之实,不断构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教育生态;三是保护举办者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权利,凝聚人心,同心同力,走共享发展,合作共赢之路;四是典型助推,不断提升办学者对教育发展的情怀和责任,使那些以教育发展为志业者成为民办教育发展的主流;五是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试验田作用,加强教育创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由粗放式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同时,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方等利益相关者一方面要理性看待目前的分歧,消除落实中的误区,汇聚各界智慧,解决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高瞻远瞩,胸怀大志,办出特色,创出品牌,牢记使命,回归初心,在促进教育事业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

费 坚 (作者系扬州大学研究员、江苏省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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