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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刊发 | 余年初谈民办教育发展中的规范和促进
发布时间:2019/6/6 10:14:49 已阅读:274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是规范管理和突出教育公益性的历史选择,但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规范有余、促进不力”的现象,导致民办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出现了“初心游离,队伍不稳,社会观望”的状态。建议在“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的中央精神基础上,切实做到“一地一策”和“一校一策”,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做到激发教育行业的办学活力和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并举,确保民办教育稳健发展,避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且为教育改革创新的整体设计提供方向性的参考和实践探索的借鉴。

关于民办教育的定位问题

民办教育不是补充性教育,更不是公共权益必须的保障性教育,而应是在公办教育得以充足供给后的选择性教育。虽然民办教育客观上可以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但地方政府不能因此要求民间投资来解决教育服务和学位供给不足的矛盾。

基于体制和机制的优势,以及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民办教育天然地具有改革的动力、优质发展的动力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动力。因此,今天的民办教育具有巨大的创新改革的探路价值,可以为教育全局的改革设计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思路。

关于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问题

虽然法律上“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老师与公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老师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公共财政依然固守着“公办财政”的角色。在义务教育阶段,家长之所以愿意承担更多的学费送孩子到民办学校读书恰恰说明了民办学校更能满足家长的多元教育需求。民办学校办学规范问题是系统治理的问题,应该从公办、民办一并综合治理入手,确保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不然各个学校就会在“钻空子”上互相攀比,且病种互相传染,结果就会导致顾此失彼、病源难除的尴尬局面。

严格来说,民办教育规范的核心问题并非来自办学本身,更重要的问题与地方政府的投入有关,也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关。有些地方公办教育投入不够刺激了民办学校的兴起,加重了社会负担,致使社会误解民办教育就是以牟利为动机。有些民办学校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大量的公办民办学校合营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在滋生教育腐败的同时还加剧了民办教育行业内的不平等竞争。由此我们建议,公办回归公办,可以横向合作,但不能以任何资源直接参与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

还有就是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认定与跟踪管理问题。教育涉及学生的成长、民族的未来和社会的稳定,建议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准入和强制退出制度。比如有过刑法处置的人员、不认可党和国家政治方向和教育方针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将学费收入卷逃的机构和人员,均不得举办任何教育机构,一旦发现办学中出现上述情况可采取强制退出的办法予以制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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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余年初先生本人。

关于民办教育如何促进的问题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当前民办教育的整体质量还有待提高,但民办教育不是可有可无的存在,而且还要从战略高度予以鼓励发展,不然就无法满足社会多元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整个教育行业也缺乏应有的竞争和活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明确指出“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如何体现?肯定要在具体的办学政策上予以体现,比如财政支持、税费收取和办学权益等等。鉴于非营利学校举办者都让渡和放弃了大量的利益,老师和家长对非营利性学校也有很高的政策期许,建议政府要对非营利学校予以“准公办学校”对待。比如老师的聘用能否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可否全部参照公办系列一视同仁?在“两免一补和公用经费”到位的情况下能否更进一步补贴一定比例的办学经费?国家大的方向和道路已经确定,指示牌也清清楚楚,但在前进的道路上,没有“加油站和服务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体现,整个行业弄不好就会出现磕磕碰碰、矛盾丛生或走回头路的风险。

关于举办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举办者的权益保障既涉及物权法和民法等法律问题,也涉及和地方政府的协议落实问题(不少民办学校的投资是地方招商引资的项目),还关乎民办教育机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问题。如果相关事宜处理不当,势必会出现抽逃办学收入、转移办学资产、影响学校发展的局面,也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招商信誉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营商环境,最终会给政府、社会稳定留下巨大隐患。

 营利性学校已明确按公司法办理,就非营利学校举办者而言,无论是2016年11月7日前还是以后举办的学校后期对举办者的奖励和合法权益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终止时予以奖励和表彰”的笼统表述。鼓励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不至于出现管理真空需要深入研究。

关于举办者退出的政策问题

清算终止肯定会退出,学校办不下去也会退出,但不排除有些举办者因为一些原因主动退出。营利性学校按公司法办理没有任何障碍,但非营利学校呢?如果举办者主动退出师生权益如何保障?学校资产又如何处理?政府是否全盘接手善后呢?退出是举办者的自由,但退出必须要做到相安无事———举办者不会有法律上的诉求牵扯,师生也不能有后顾之忧。不管哪一种情况,非营利学校指望民间资本接盘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地方政府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应该要有充分的准备,国家政策也要有方向性的设计。

关于基层政策创新和政策落实节奏问题

国家政策管的是大方向和大原则,因为民办教育的兴起有很多历史的渊源,不同地方的不同学校也有千差万别的出生背景,所以国务院八部委的文件明确提出了“一地一策”和“一校一策”的要求。各个省市的政策制定,也只能是修主干道,不可能也做不到一条标准地硬转型。因此,建议给予地市和县级政府一定的政策空间,要他们承担起主体贯彻责任,修好次干道和小区道路。关于节奏问题,目前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尚未出台,建议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国务院条例出台之前,多做调研工作而不是督查工作。

来源 人民政协报

责任编辑 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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