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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5/9 15:14:06 已阅读:486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提交本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起试行。根据新的形势要求,2019年11月20日进行了修订,并于12月18日至12月25日在本会官网上以通讯方式提交全体理事审议通过。)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委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的要求,加强本会所辖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与指导,推动各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专业研讨、培训交流、行业自律、行业维权和其他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置,使其与本会内设分支机构的属性与功能更加一致,参照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和多数省市民办教育协会内设机构设置框架,从2018年1月起,本会内设分支结构的名称由“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教育分会”改为“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是不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的分支机构。各专委会接受本会直接领导,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定、决议,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完成本会的相关工作任务,并依法依规,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积极开展与专业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5年,与本会一致;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专委会的领导机构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本会秘书处商专委会会员提出人选,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为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及秘书处相关负责人)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任命。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免除专委会副主任,由本会秘书处或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提出书面报告,报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条 专委会在专委会主任的带领下开展工作,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专委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委会的会员,必须是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第六条 专委会职责

1.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教育厅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学习民办教育的新政新法以及教育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2.针对本层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实际问题和需求,采取培训班、高峰论坛、经验交流、参观学习等形式,指导本层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升办学水平;

3.引导本专委会成员遵纪守法,规范办学,抵制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4.根据情况,帮助本专委会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及其师生反映正当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5.拟报专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6.讨论并上报重要活动(一般指有会员以外单位和个人参加的规模较大的会议)和有关收费等重大事宜。

第七条 专委会开展重要活动,需事先向本会申报该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收费等事项),经本会秘书处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材料和会议纪录送交本会秘书处。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无法履职,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人选,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职。

第九条 专委会应加强党的建设,严格遵守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专委会主办的工作简讯、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书籍、资料及主要学术成果等,应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作文献资料存档,每一种不少于两套。

第十一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本会各专委会系非独立性社会团体,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各专委会应积极配合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做好会员单位的会费交纳工作。各专委会的日常经费可按本专委会(除副会长外)的缴纳会费的10%的比例申请开支,由本会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专委会应积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动员本层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举办与本专业相关的活动,确需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应按程序向省协会秘书处报告,经同意后,由省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派人代收,所收费用按经费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委会凭开支的票据向省协会秘书处核报。收取费用的票据由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提供,并加盖“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 专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发并保管。专委会的印章,只能用于本专委会业务活动的开展,不得用于纯经营活动及与专委会的业务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在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证明书上使用专委会印章。

第十五条 本会遵照社团管理规定,对各专委会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提交本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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