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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切实维护好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发布时间:2018/8/29 0:00:00 已阅读:340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第34个教师节到来了,这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下发后的第一个教师节。

《意见》开宗明义,“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意见》共分六个方面二十七条,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是《意见》的重要方面,占了六条。对民办学校教师,单列了“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一条,明确指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意见》还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心关心教师”,“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

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就是教师队伍不稳定,造成不稳定的原因,与有的民办学校教师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特别是待遇保障不稳、地位难以提高密切相关。《意见》提供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地位的政策依据,是民办学校教师的福音。

民办学校是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的第一责任主体。民办学校教师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而民办学校也是民办学校教师展示自己的才干、成就自己的人生、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二者是相互依存的。民办学校提供的待遇保障,是民办学校教师实现自身价值的物质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民办学校教师便无法生存,民办学校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民办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劳动用工的政策文件,与教师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积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努力让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到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甚至更高的待遇保障,切实消除教师的后顾之忧。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对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也责无旁贷,特别在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地位方面,应切实担责。民办学校教师需要成长,民办学校教师的辛勤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目前,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很难享受到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这些问题不是民办学校所能解决的,必须有各级党委和政府强有力的推动才行。只有真正把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对待,把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关心和爱护,实实在在解决民办学校教师成长中的实际问题,才能切实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当然,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也离不开民办学校教师自身的积极争取和民办学校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的积极作为。民办学校教师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大会的作用,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民办教育协会要充分行使维权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确保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教师节,本是为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而设立的,目的是要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让教师成为令人尊敬、值得羡慕的职业,民办学校教师也同样应该是受人尊敬、值得羡慕的。在《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下发后的第一个教师节,希望各民办学校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多为民办学校教师办实事,维护好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让民办学校教师切实感受到教师节的温暖。(湖南民办教育杂志 陶凤翔)

责任编辑 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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