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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30 0:00:00 已阅读:640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湘政办发〔2011〕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1、落实民办学校税收等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出资人将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民办学校,免征契税。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符合免征条件的,免征耕地占有税。民办学校变更校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只收取登记费。
  2.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信用引导、贴息支持、政府注资成立抵押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多形式筹措办学资金。鼓励银行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托、租赁、担保和基金等教育金融服务。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接受的捐赠资金和未分配的办学结余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基金,通过基金营运增加办学经费。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准予其在税前扣除。
  3、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高等职业学院、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在核定的办学总规模范围内,自主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开展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补偿教育成本、供求关系和财政补助及社会捐赠状况自主制定,但须向社会公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所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扶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选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在民办学校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把民办学校教师在职业务进修、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并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二、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5、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准入制度。新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学校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程序。
  6、落实民办学校法人治理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民办学校校长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事务,行使学校人事管理权力,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组成、议事规则及运行程序等相关文件和资料,须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逐步推行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监事会负责对学校的财产、决策及其执行状况进行监督。监事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及运行程序等相关文件和资料,须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的落实情况列为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的重要内容。
  7、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民办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制度。民办学校必须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学校正常运转。民办学校学费收入必须全部存入学校银行帐户,不得体外循环。每年度末,民办学校应向学校审批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必须明晰学校产权,对学校出资人的出资、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学校办学积累资产分类建账、逐项登记,并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
  9、实行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制度。每年度末,民办学校应向学校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办学情况报告,学校审批机关应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引导
  10、明确民办教育发展方向和任务。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支持民办幼儿园建成合格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民办合格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支持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办出特色,提供义务教育阶段选择性教育服务;探索民办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培养模式,发挥其在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整合民办中等、高等职业教育资源,支持有条件的民办职业院校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稳步推进独立学院办学体制改革。
  11、大力推进规范化民办学校建设。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制定规范化民办学校建设标准,开展规范化民办学校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12、重点建设一批骨干民办学校。省、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骨干民办学校建设规划和标准,通过骨干民办学校建设,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13、加强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省、市州要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研究民办教育发展对策,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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