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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直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险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3/20 0:00:00 已阅读:719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常财办发[2014]24号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为督促市直民办学校(幼儿园)落实教师社会保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市直正常运行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及市直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市直民办学校)。

二、补助对象

市直民办学校在职在岗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行管人员。

三、补助内容

市直民办学校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补助标准

市直民办学校按规定办理教职工有关社会保险的,财政按学校缴纳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50%给予补助。

五、补助人数核定

市直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补助资金按符合补助条件的教师人数核发。纳入补助的学校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或行政管理工作;

(二)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且聘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三)专任教师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参照公办学校标准,行管人员财政补助人数控制在专任教师人数的18%以内。

终止聘用的教师,自终止聘用次月起不再列入该校补助人数。

民办学校没有相应任职资格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列入财政补助人数。

六、补助资金安排

市直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每学期集中拨付一次。

七、补助申报程序

(一)市直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购买社会保险后,填写《常德市市直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上报专任教师资格证、每月工资发放表(本人签领)和本学期校方已经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秋季学期于每年9月30日前、春季学期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申报;

(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学校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三)市财政局在每年10月31日前和次年4月30日前分别将秋、春季学期补助资金拨付到社保专户。

八、管理与监督

(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不定期组织对市直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财政补助对象进行核查。

(二)对抵制检查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资金的学校,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九、附则

1.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 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教育局

                                                                常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014年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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