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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政策法规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3/20 0:00:00 已阅读:437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改革,激发民办教育创新活力,助推民办教育创新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多样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5—2020年)》(湘政发〔2015〕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湘潭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全面清除制约民办育发展的政策障碍,构建管理规范、运转高效、良性发展的民办教育管理机制。

二、创新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机制

1.创新多种形式社会力量办学体制。积极开放教育投资、生产、供给领域,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事业领域,营造不同投资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教育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鼓励和吸引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各种公有、民营等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办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方式参与办学。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加大教育引资力度,结合全市中长斯教育发展规划,推出一批重点项目引进民间资金建设优质学校。

2.创新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办学机制。探索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别性扶持政策,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支持力度。支持办学实力强、教育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融资、打造品牌,多途径扩大教育资源。

3.创新改革民办学校投融资体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民办学校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

三、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1.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以教师资格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切入点,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凡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应依法为其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2.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不断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各类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民办学校内部分配制度,建立激励教师教学改革的机制,充分调动民办学校教师工作积极性。

3.健全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按照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选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在民办学校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

4.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劳动聘用合同。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准入关,凡新进教师队伍的,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经在职在岗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要加强业务培训,限期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5.促进民办教师专业发展。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培训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 

6.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人才管理同等优惠政策。

四、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投入奖补力度。从2016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的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年检优秀的奖励,以及全市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的奖励和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的补助。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具体制定。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加大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

2.落实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出资人将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民办学校,免征契税。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符合免征条件的,免征耕地占有税。民办学校变更校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只收取登记费。

3.保障民办教育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各县市区要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并与城乡规划调整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搞好衔接。城乡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应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并安排。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安排用地指标时,要切实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

4.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取消除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校之外的民办学校收费审批和备案制度,建立民办学校自主定价、市场调节、社会监督的价格机制,实施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校收费仍按原省定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5.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享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等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五、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教育治理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治、公安、消防、民政、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要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开展1—2次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的专项行动。

2.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联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审批设置,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经费投入;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人事代理和加强社会保障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需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按照教育布点专项规划对其中的教育布点(含民办学校用地)进行规划控制,并按程序进行规划管理工作及提供优质规划服务;市政府金融部门应当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参与民办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全力支持民办教育创新发展。

3.加强业务指导,优化发展环境。健全民办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加强民办教育专项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探索培育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民办教育服务网络。鼓励民办学校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实践、实验类课程的开设与实施,突出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优化民办教育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潭政发〔2010〕3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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