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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6/29 0:00:00 已阅读:526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岳政办函〔201860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岳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25日         

 

岳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治理校外文化教育培训乱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根据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8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按照属地管理、疏堵结合、协同监管、依法行政的原则,重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在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升学或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无证无照办学行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予以取缔,责令停止办学。确有需要设立且具备办学条件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场所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培训业务。

  (三)与中小学校合作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或租用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选拔性考试,不得把培训学生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四)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兼职任教、从事或变相从事介绍生源等工作。

  (五)违规招生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六)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七)违规教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要将学科类培训方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

  (八)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不得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学业成绩进行排名和公布。

  (九)违规收费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社会、学生及家长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不得超出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行为。严格落实一证一校、一校一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以外的地址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岳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李为任组长,市教育体育局局长王德华、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万五龙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副局长谭应兵、市人社局副局长刘志高、市工商局副局长颜鸿钊、市公安局副局长廖亚文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体育局,万五龙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组织,对非法办学机构下发整改或停办通知;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引导,坚决抵制非法办学;依法查处参与或变相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在职在编教师。

  市民政局: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擅自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开展办学活动的非法机构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发布取缔通告,对获准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进行登记。

  市人社局:对无证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治。

市工商局:清理整治“有照无证”教育咨询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对获准办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进行登记。

  市公安局:配合责令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办学相关工作,查处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维护专项治理工作现场秩序。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2018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单位按本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和措施,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抓好工作部署和落实,不再层层发文。各县市区于6月底前将工作部署情况报送市教育体育局。

  (二)排查摸底(201871日至31日)。各县市区要通过走访调研、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组织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对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湘教发〔20188号文件中“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十个严禁’”(以下简称“十个严禁”)规定的情形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于731日前将《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摸底统计表》报送市教育体育局。

  (三)集中整治(201881日至1031日)。各县市区根据排查摸底情况,严格审核分析,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十个严禁”,针对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整治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依法依规整改、处罚和取缔,并于每月30日前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教育体育局。

  (四)整章建制(2018111日至1130日)。各县市区全面总结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研究制定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管的长效机制,并于11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教育体育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要民生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强化领导,分工负责。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联动机制,压实责任,细化分工;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的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同时,各地要协调消防、城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同时,要深入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凝聚社会共识,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要广泛动员部署,利用媒体发布通告,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定期向社会公示合法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引导市民甄别、理性选择,积极举报和自觉抵制非法办学。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将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授课教师基本信息、经审核备案的学科类培训方案及“十个严禁”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 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十个严禁”

  2. 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摸底统计表

  3.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十个严禁”


一、严禁无证无照办学

二、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

三、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

四、严禁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

五、严禁违规进行招生宣传

六、严禁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

七、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

八、严禁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

九、严禁违规收费

十、严禁擅自变更办学地址

 

附件2

 

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摸底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数量

其中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数量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人社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



工商部门登记的教育咨询、教育服务、培训公司



无证无照培训机构



注:此表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于731日前报送市教育体育局。

 

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专项治理工作类别

数量

1.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2.查处无证无照的培训机构


3.补办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4.查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的培训机构


5.查处与中小学校开展合作的培训机构


6.查处在培训机构兼职任教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7.查处违规招生宣传的培训机构


8.查处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


9.查处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培训的培训机构


10.查处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的培训机构


11.查处违规收费的培训机构


12.查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的培训机构


13.列入白名单培训机构


14.列入黑名单培训机构


注:1.此表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责任部门分别填报,并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汇总后报送市教育体育局。

2.报送时间:从8月至10月每月30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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