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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取“建校费”“择校费”“坑班费”,湖南对民办学校招生提出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9/3/14 10:05:51 已阅读:1444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发布通知,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民办初、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宣传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的招生广告。收费必须按照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

还有哪些重点内容,一直来看通知全文。

湘教通〔2019〕65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

近年来,少数民办学校法治意识淡薄,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违规招生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侵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民办教育形象。为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计划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和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进行评估,科学核定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并结合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合理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不得设置大班额,同时要按照消除大班额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大班额化解工作。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设置专业、违规校外设点、违规联合办学、虚假宣传招生。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执行及学籍管理情况的监管。

二、规范招生宣传管理

民办学校开展招生宣传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如实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校性质(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学习形式、学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民办初、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宣传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的招生广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事后备案管理,加大对招生宣传工作的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招生方式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生,不得以给付招生费用或许诺利益的方式委托或者变相委托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工招生。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招生考试,不得把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作为招生依据。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掐尖”选择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四、规范招生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以出资、品牌输出或合作办学协议等方式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学校名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

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是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招生秩序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多措并举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一要引导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增强依法依规办学的自觉性。二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招生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三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处理,及时回应。四要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常态化的监管体系,着力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3月7日

 来源 湘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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