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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刊文关注“普惠园推进纠偏”,社会反响强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受到中央空前重视,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为进一步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的期盼,系列新政更是就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问题,做出了全面部署。2018年11月1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公办园原则上不低于50%,普惠性幼儿园不低于80%。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目前各地正在贯彻系列新政精神,积极推进政策执行。但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能阻碍政策目标的实现,亟须关注。——编者
【报道·回声】
5月22日,本报刊出评论性文章《民办园转普惠过程中的各种偏差需要纠正》一文引发强烈反响。多位读者跟帖或来信,热切反映相关问题,本刊择要链接如下:
国家推行普惠性学前教育是惠及民生的好事,但一些基层政府执行过程中的偏颇做法,严重侵害了民办园的合法权益,打击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过低的普惠园定价及政府补贴不足,是地方政府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义务,推卸给民办园来承担。过低收费的普惠园及政府补贴,可能导致中国幼教质量的倒退。(福建谢燕川)
因为各省情况不同,同一个省市不同区域情况也不同,政策不能一刀切,普惠的目的是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但人民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呼吁深入调研。(北京朱敏)
建议允许普惠园适当赢利,商品房社区家长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他们盼望的是性价比好的幼儿园。现实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是,因为统一搞普恵幼儿园,一些家长不得不舍近求远去择园。建议用历史的眼光看待事物,妥协处理好历史问题,考量存在问题情况的多样化,多元化,执行中不能以失去政府公信力为代价。多做调研,先试点再推行。建议国家在一线、二线与三四线城市找几个城市做试点,试点成熟后再在全国推行。(河南王卫佳)
我来自贵阳观山湖区一所民办园,在不明确普惠园补贴标准、不顾及幼儿园办学成本的情况下,要求幼儿园选择为普惠园,否则幼儿园的办证年检就要受到影响。目前贵州省城镇幼儿园普惠园保教费标准为800元每月每生,低于我们的生均成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委托办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应明确补助标准,要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整改。作为惠及老百姓的政策,作为教育人,我们愿意支持国家的决定。但是在我们的投资尚未收回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不营利,但是也不能让我们亏本贴钱,我们几十年赖以生存的职业依托于我们举办的幼儿园,不能让我们的园长、管理人员、老师、保育员因一刀切地被普惠而入不敷出或失业。因此,强烈呼吁“一园一案”的落实,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贵阳李丽)
【民办·调研】
学前教育政策执行需要实事求是
结合当前实际,对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和目标,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仍然存在突出的矛盾和瓶颈问题亟待突破:
普惠优质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入园难”已经由过去的数量不够转变为普惠优质幼儿园“入园难”,甚至在一些发达地区高价的优质园也非常难入。
财政对普惠园的投入普遍不足,一批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运转困难。由于历史欠账太多,一批公办园基础差、底子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收费又低,运转困难。一批原来依靠较高收费运行的民办园转为普惠园后,大幅度降低收费,财政资助偏低或拖欠,使得这些幼儿园运行经费大幅度消减,优秀教师和园长大量流失、办园标准下降,陷入运行困难。
社会力量办园的积极性受损。一大批原来收费较高的民办园转设为普惠园后,因经费问题运行困难,同时举办者无利可循,有的难以收回原来的投入甚至背负债务,加上各地实际上基本关闭了转设或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的通道,社会力量办园的积极性受到挤压。
政策执行一刀切,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赶进度做法武断。一些地方不顾历史和现实,落实政策一刀切,采取了停止审批营利性园等方式,要求非政府产权园转普惠,影响了社会资本投资和民办园园长办学积极性,影响了队伍稳定性,也影响了幼儿园招生、教学等正常工作。
法规政策不协调、不配套,阻碍分类管理落地。比如,“若干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至今,没有省份出台相关办法,各地对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的通道基本关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经过去2年多,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的税收政策至今不明确,甚至一些地方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在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托育一体化,提倡幼儿园开设托班,但现行普惠园政策要求普惠园不能招收3岁以下托儿,让园长无所适从。
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解决和突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陷入运转困难、教师和园长队伍不稳定局面,高质量优质发展的目标面临落空的危险,没有足够学位和社会资源的参与,完全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要解决“入园难”的问题,也可能成为空谈。为了更好更快更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健全学前教育的政策保障体系,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以社区为单位,提前做好摸底和规划,根据2-6岁幼儿的人口实际和入园意愿,政府统筹配置足够数量的普惠性有质量保障的学前教育资源,并从实际出发,在依法保障民办园师生和举办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公办、民办两条腿走路。
第二,满足选择性需求。在公办园保基本、保底线前提下,兼顾尊重不同地区、不同社区实际和特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由民办园来满足个性化特色化的选择性需求,避免“一刀切”,避免“削峰补齐”。
第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挖潜,高度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问题。既要加大对公办园的投入,办好更多的优质公办园,也要提高标准,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财政补助。
第四,鼓励地方政策创新。我国最大的国情就是地域辽阔,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差异大。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底子、结构水平的地区差异也大,任何“一刀切”的简单粗暴的政策都不利于事业的发展进步。应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遵守基本的原则,朝着共同的方向,负责任地采取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推进改革。
第五,鼓励实行学前教育“教育券”。以区县为单位,鼓励地方政府试点推行学前教育的“教育券”制度,无论公办民办、无论营利非营利,让区域内每一个孩子可以最大可能公平均等地共享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公共财政福利,条件成熟时全国实行学前教育“教育券”。
第六,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督察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照“若干意见”要求,做到“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教师培养体系、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应当做到公办、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一视同仁。
第七,全面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各省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公布相关标准和程序,依法正常开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注册登记通道。税务部门依法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免税政策。同时,依法明确对营利性幼儿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全国工商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会秘书处供稿)
来源 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
责任编辑 胜利